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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admin  作者:ydtaw  时间:2013-10-30 9:30:08 访问量:21913
 

中共于都县委办公室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210号)和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办发〔201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不断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年整体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对重点提案的办理事项,要进行政专题研究、精心办理。在每年末举行的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全年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将政协提案工作经费纳入保障范围,支持政协组织建立提案处理信息系统和提案数据库,支持政协组织开展重点提案视察调研和有关提案办理工作的培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协提案委牵头,召集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完成提案办理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完善提案交办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在全会结束后1个月内,由县委、县政府会同县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根据提案内容、职能分工及权限,按照归口管理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交办会议后10日内,由县政协提案委牵头,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提案交办协调会,对需要调整主办、会办、分别办理单位的提案进行必要调整。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交办和调整工作,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及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协提案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接到提案之日起一周内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对提案的分类甄选,准确确定承办单位,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三、进一步健全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认真研究,制定办理方案,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流程、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每件提案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注重总结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经验,不断推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进一步创新提案办理工作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不断创新提案办理工作机制和方法,通过电话、互联网、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和沟通,大力推行调研办理、见面办理,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同一提案分别办理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

五、进一步加强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重点提案是指事关党委和政府工作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严格实行办理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研究布置和督办,并选派得力人员承办。要与提案者面对面沟通,并让其参与办理相关过程。要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专项视察等形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重点提案办理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要高度重视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指定专人办理并加强指导。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提案,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对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能,并且建议措施可行的特别重要的提案,要重点研究、重点办理、重点督办。

六、进一步提高提案办理实效。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提案办理实效。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已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加强提案综合分析,既注重个案研究,又注重同类提案的普遍性研究,深入把握相关问题的根源和实质,科学统筹提出解决的对策和措施。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切实把办理提案与推动实际工作、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使办理提案的过程成为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成为协调关系、汇集力量,谋发展、抓改革、惠民生、促和谐的过程。

七、进一步规范提案办理的答复工作。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确因条件所限、有特殊困难,在规定时限内难以答复的,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可延期2个月进行答复。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向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再次进行办理。重点提案办理结果要通过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向政协组织和提案者通报。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委员活动小组的提案在答复前要征求有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召集人的意见,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承办单位要及时作出说明,并组织跟踪督办。承办单位所涉提案答复内容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答复件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八、进一步加大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力度。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及时向政协组织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对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B”类提案,要制定二次办理方案,明确承办科室、责任人和落实时限,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落实,并及时向提案者通报进展情况,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对其进行跟踪落实,直至问题解决。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就提案办理和政协组织报送的《重要提案建议摘报》和《重点提案督办专报》作出的批示,要重点督查。提案办理督查活动应视情况邀请提案者和政协组织参加。

九、进一步建立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要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提案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把提案者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提案办理质量的主要依据,逐步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由政协组织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依据考核内容,采取民主评议、专题民主监督、重点督办、平时督办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县委、县政府、县政协的名义联合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乡镇、部门(单位)评优评先和干部考核、培养、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一定范围通报。支持县政协组织对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十、进一步发挥政协组织在提案办理中的重要作用。县政协内部要建立起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积极配合,各人民团体、界别共同参与,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提案工作运行机制。县政协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在提案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县政协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要充分发挥在提案中的重要作用;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在提案工作中的引导、把关作用,加大提案审查力度,规范提案审查程序,严把提案质量关,建立雷同提案并案机制,完善重点提案遴选办法,树立重视质量的导向。加强提案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为政协委员知情明政,为提案办理工作接受政协委员和社会监督提供平台。在政协组织内部形成一种领导重视、共同关心、齐心协力、协调高效的提案办理工作良好氛围。

 

 

 

    中共于都县委办公室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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