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7月20日县政协十四届5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参照《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省市政协有关规定,结合于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全省、全市、全县中心工作,紧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通关心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县政协办公室《社情民意专报》等渠道,向县委、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市政协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推进党政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条 政协委员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集中民智,每年反映1条以上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为加快我县振兴发展、同步全面小康献计出力。
第四条 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要把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定目标、定方案、定责任,经常研究和布置任务,及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重点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提案、调研、视察、大会发言、委员活动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五条 县政协办公室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等具体工作。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安排1名同志兼任社情民意信息员,为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在乡镇宣传统战委员、各部门、人民团体、党派、各界人士中聘请若干名特邀社情民意信息员。
第六条 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可直接反映到所联系的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经兼任社情民意信息员指导后,反映到县政协办公室。特邀社情民意信息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直报县政协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后,通过县政协《社情民意专刊》和省、市政协系统社情民意专线网分层次报送。
第七条 加强与县政协委员、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县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机构的业务沟通、信息共享,定期走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有关部门,增进同党政信息工作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定期汇总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工作情况列入县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
第八条 认真做好省、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的联络服务工作。县政协定期评选优秀社情民意信息若干条,并予奖励。优秀社情民意信息评选标准为:获得县级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加强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上级政协的联系,建立和畅通社情民意信息报送与反馈渠道。对报送后的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反映人员反馈。对党政领导已有指示、党政机关已经采纳的建议,适时进行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对未按照要求向县政协办反馈办理情况的单位和部门,经主席会议研究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条件,有计划地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组织社情民意信息员交流经验。社情民意信息员开展自主调研,可以向县政协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县政协办公室发文函告有关单位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推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鼓励工作创新和实践探索,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成果转化和成效宣传,营造重视、支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县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