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情况考核细则(试行)
(2013年8月29日县政协十三届十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提高履职实效。根据《政协于都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于协发[2007]11号)规定,结合《政协于都县委员会优秀委员评选办法》(于协办字[2013]8号),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十三届县政协委员
二、考核时限
每两次县政协全会之间为一个考核年限
三、考核项目和分值(总分为100分)
(一)按时参加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计60分。其中出席全会30分,参加调研视察10分,参加各类会议10分,积极参加小组活动10分。
(二)认真履行委员职责,计40分。提交牵头撰写的提案10分,联系10户社会各界群众10分,反映10条社情民意20分。
四、加分项目,详见《政协于都县委员会优秀委员评选办法》中的加分项目。
五、考核方法和步骤
1、每次全会前1个月,由县政协委员本人对照《考核评分细则》,填写《履行职能情况考核评分表》,并进行自评打分,之后交委员活动小组联络员。
2、县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分别负责对委员出席县政协全会、常委会议情况、提交提案情况、反映社情民意情况、提交大会发言、小组发言材料情况进行考核。
3、政协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分别负责对本组委员参加调研视察、参加各类会议等情况进行考核。
4、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对综合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汇总。
5、成立县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协秘书长任组长,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县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确定委员合格、不合格等次(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不足80分为不合格)。
6、由县政协将委员年度履职考核情况向全体县政协委员通报。
六、考核结果运用
1、按本届委员总数6%的比例,从合格等次委员中,提出优秀委员的推荐人选,经主席会议和政协常委会审定,评选出优秀政协委员,在县政协全会上进行通报表彰。
2、对考核不合格的委员,由县政协分管或联系的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委员,劝其辞去县政协委员职务。
3、将考核不合格委员的情况向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并作为换届是否继续提名下届人选的重要依据。
附:《于都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情况考核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