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于都县委员会优秀委员评选办法
(2013年4月27日县政协十三届九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调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引导全体政协委员积极参与服务于都振兴发展,不断提高县政协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全体县政协委员
二、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委及政协组织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社会形象良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扶贫帮困活动。
(三)模范遵守纪律。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政协委员职责。遵守县政协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县政协及专委会活动。因工作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会议和活动的,能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四)认真履职尽责。不断提高理论素养,积极探索政协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有较强履行政协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1、积极参政议政。每年至少有1件自己撰写的提案被立案。
2、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围绕我县中心工作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至少反映10条社情民意信息。
3、认真联系社会各界群众。按照《政协于都县委员会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联系制度》要求,至少联系10户群众,并做好了联系联络工作。
(五)本职工作突出。正确处理好履行政协委员职责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爱岗敬业,作风扎实,创新进取,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为服务于都振兴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六)委员量化评分得分较高。
三、量化评分的内容与标准(总分100分)
(一)按时参加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视察、调研等各种活动,计60分。无故缺席政协全会一节(半天)的扣5分;无故缺席县政协常委会议(包括不是常委的委员)的扣3分;无故缺席县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以及县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扣2分。
(二)认真履行委员职责。至少有1件自己牵头撰写的提案计10分,联系了10户社会各界群众计10分,反映了10条社情民意的计20分。没有自己牵头撰写的提案扣10分,每少1户联系的群众扣1分,每少反映1条社情民意扣2分。
(三)加分项目
1、提案评为优秀提案或重点提案的加5分,如果是联名提案或集体提案则给牵头撰写人加分;委员自己牵头撰写2件以上提案且被立案的加3分。
2、在政协全会期间,撰写的大会发言材料的每篇加3分。
3、在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或活动中,撰写的调研报告、理论文章、政协宣传报道以及社情民意信息,在全国、省、市级报刊采用每篇分别加8分、5分、2分(不重复计分)。
4、委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中,受全国、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5、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按照捐款捐物数额加分。
(四)有以下情况的取消评优资格
1、每年未撰写一件提案。
2、每年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
3、每年未参加一次委组活动。
4、无故缺席全委会。
5、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委员。
四、评选原则、方法和步骤
(一)评选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选时间: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本年度的12月份。
(三)评选数量:评选表彰名额控制在本届县政协委员总数的6%。
(四)具体步骤:
优秀委员评选表彰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各专委会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政协办公室。评选工作程序分为推荐、初评、终评三个阶段进行。
1、推荐。县政协委员填写自评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交由县政协办公室根据委员活动记录等核对有关情况,根据基本条件和量化评分的分数依次推荐,按评选标准的内容,将有关材料报主席会议;
2、初评。主席会议根据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材料,依据评选标准,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
3、终评。主席会议将建议人选提交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确定优秀委员名单。
五、奖励办法
对荣获优秀政协委员的,由县政协在次年的全体会议上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给予适当奖励。对评选活动中得分较低的委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提醒。委员评优情况作为换届时协商留任委员的参考依据。
六、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县政协主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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