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客家联谊会章程
(提请2012年4月25日于都县客家联谊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于都是赣州客家人的集散地之一,为研究客家文化,联谊客家乡亲,宣传客家精神,服务客家乡亲,成立于都县客家联谊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于都县客家联谊会(英文译名:Yudu Hakks Association缩写:YDHA)。
第三条 本会是由于都籍人士,于都籍社团自愿结成,以客家乡情为纽带,广泛联络海内外客家乡亲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组织,属赣州客家联谊会的分支机构,接受赣州客家联谊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客家理论艺术研究和开展多渠道、多层次联谊活动,广泛团结海内外客籍民间团体和人士,加强交流与合作,以增进乡谊亲情,弘扬客家文化,光大客家精神,发展客家经济。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组织对于都客家历史文化的考察和研究,宣传推介有关成果,加强与海内外客家文化研究的交流,不断提高于都客家文化的研究水平。
第六条 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交往活动,与海内外客属团体和客家乡亲建立友好关系,搭建联谊交友招商引资平台,推进于都县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团结客家乡亲,融合客家乡情,弘扬客家精神,促进于都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是于都县范围内的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及在外地经过注册登记法人代表属于都籍的企业或实体,外出务工热心客家事业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及活动的,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四)有权获得本会的有关资助,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维护本会荣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会及时报告工作及开展活动情况,提供学术资料和联谊交友招商引资信息,推荐学术科研成果和先进个人。
(四)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二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任期五年。其职责是:
(一)修订本会章程。
(二)研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理事会个别理事的调整。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聘任本会名誉会长。
(四)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任免有关领导成员。
(五)讨论发展会员。
第五章 会徽会旗
第十四条 本会属赣州客家联谊会的分支机构,使用赣州客家联谊会“摇篮情”会徽图案。即将繁体“客”字变形为客家民居大门,一对母子坐在门前石鼓凳上念着古老的童谣,身旁两朵旋转的浪花,代表章江与贡江汇聚,图案上部为于都客家联谊会七个繁体汉字,下部为中国、于都四个汉字及于都客家联谊会的英文拼写。
第十五条 本会会旗为绿底会徽旗,尺寸为长1.62米,宽为1.08米,中间配以直径为54厘米的会徽图案。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会费。
(二)县财政的拨款。
(三)海内外社会各界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单位账户,经费使用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本会的经费开支本着节约和办实事的原则,全部用于客家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未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于都客家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权、解释权归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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