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客家联谊会会费管理办法
(提请2012年4月25日于都客家联谊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于都县客家联谊会章程》有关规定,为保证联谊会正常收入、支出,规范会费的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指联谊会会员向联谊会交纳的用于联谊会日常支出的款项,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按年交纳,由会员主动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交到联谊会指定的财务人员处,或在联谊会会议期间交纳到指定财务人员处。
第二章 会费的缴纳
第四条 年会费标准:会员100元以上;单位会员1000元以上。
第五条 会员应按标准或超标准交纳会费,交纳会费有困难的会员,可向联谊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减免会费。名誉会长免交会费。
第六条 连续三年未交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身份,自动退会,自动退会后丧失会员权利,重新入会应向联谊会理事会说明未交会费的原因,经批准方可恢复会员身份。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会费主要用于客联会的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条 联谊会的正常运行开支主要包括:
(一)客联会的办公设备、用品用具等;
(二)日常办公费;
(三)其他。
第九条 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
(一)对外联谊的费用;
(二)外来客家人士或团体的接待费用;
(三)组织对于都客家工作的研究;
(四)其他。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 会费管理是于都客联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客联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联谊会指定财务人员负责会费的收取与管理,会费的收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二条 会费的支出应有经办人、秘书长、会长的签字。
第十三条 客联会每年向理事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联谊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由联谊会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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