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于都县政协委员扶贫救助会”(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县政协委员自愿结成扶贫救助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为全县的历任和现任政协委员实行“面对面”扶贫救助提供平台,为建设幸福于都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于都县政协的业务指导和于都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县政协机关。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救助范围:
(一)救助没有生活来源的困难群众;
(二)救助特困学生;
(三)救助因病因灾因残致贫的困难群众;
(四)扶助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群众;
(五)扶助困难群众开展农业生产;
(六)扶助困难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救助方式:本会对符合以上救助范围的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后,制定帮扶对象名单,组织会员采取捐款捐物等形式进行帮扶。会员帮扶资金或物资可以入本会账户,由本会根据会员意愿送给帮扶对象;也可以由会员本人直接送达帮扶对象。本会对会员帮扶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和对外公布。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章程的全县范围内的历任、现任政协委员,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对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三)根据本会提供的帮扶对象名单,自主选择帮扶的对象和方式;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扶贫救助、乐于奉献;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于都县政协审查并经于都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等名单;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于都县政协审查并经于都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
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选,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签署本会相关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于都县政协和于都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于都县政协审查同意,并报于都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于都县政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于都县政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于都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于都县政协和于都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于都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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