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于都县政协委员扶贫救助会章程》有关规定,为保证扶贫救助会正常收入、支出和捐赠,规范经费的管理使用,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经费包含会费、捐赠、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于都县政协委员扶贫救助会章程》规定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 会费的缴纳与使用
第四条 会费是指会员向本会交纳的用于本会日常支出的款项,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会员年会费缴纳标准为100元。
第六条 会费按年交纳,由会员主动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交到本会指定的财务工作人员处,或在本会会议期间交纳到指定财务工作人员处。
第七条 会费主要用于保证本会扶贫救助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条 本会的正常运行开支主要包括:
(一)本会的办公设备、用品用具、文件资料等日常办公费。
(二)本会因开展扶贫救助工作发生的如调查核实、物资捐赠运输等费用。
第三章 捐赠费用的使用
第九条 捐赠采取自愿、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本会的所有捐赠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捐赠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捐赠救助范围:救助没有生活来源的困难群众;救助特困学生;救助因病因灾因残致贫的困难群众;扶助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扶助困难群众开展农业生产;扶助困难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可以采取捐款捐物等形式进行帮扶,会员帮扶资金或物资可以入本会账户,由本会根据会员意愿送给帮扶对象;也可以由会员本人直接送达帮扶对象。
第十三条 没有指定捐赠意向的可委托本会办公室联系捐赠对象,并经捐赠人同意后进行捐赠。
第十四条 本会对会员捐赠帮扶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和定期对外公布。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指定财务人员负责经费的收取与管理,经费的收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支出应有经办人、财务人员和本会法人的签字;指定捐赠的还应有指定捐赠人的签字同意。同时,重大的经费开支还需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和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对经费收支情况的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由本会理事会解释。
二0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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