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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于都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来源:admin  作者:zxb  时间:2014-3-18 15:05:20 访问量:21462
 

政协于都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2012224日县政协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增强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于都县政协工作实际,经2012224县政协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协商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1 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珍惜荣誉、不辱使命、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2 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继承与发扬政协委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县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文件精神,学习人民政协与统一战线的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和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3 委员要时刻牢记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根据政协章程赋予委员的权利与义务,认真履行职责,自觉地把珍惜政治荣誉同履行职责统一起来。要积极参加“五个一”活动,即: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1件提案、参加1次视察调研、反映1件社情民意、撰写1篇调研文章、为民提供1经济信息或办1件实事。积极参加县政协及各专委会和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各种会议和调研、视察等活动,要密切联系所代表的界别与群众,通过提交提案、会议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为构建和谐幸福于都献计出力。

 4 县政协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应书面或电话(短信)提前通知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委员与政协机关应保持联系,如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情况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和对口联系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

 5 委员必须按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政协全会的,全程请假一般在会议召开三天以前,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向主席请假并经批准;会议期间请假,全体会议向秘书长请假并经批准,小组会议向本小组召集人请假并经批准。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需请假的,一般应事先以书面或电话方式说明原因,向组织活动的相关政协领导请假并经批准。

 6 政协会议和各项活动实行考勤和缺席情况通报制度。委员参加全委会和常委会组织活动的考勤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到会、请假、缺席人员据实记载;委员参加专委会活动的考勤由县政协各专委会负责,交县政协办公室汇总,委员参加小组活动的考勤由小组联络员负责,交县政协办公室汇总。在每年全体会议期间,县政协办公室将委员参加活动和会议的情况进行通报,并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及委员所在单位。

 7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主动辞去委员资格:⑴因工作调动不在本县工作,不能按要求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⑵因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失去代表性的;⑶已办理退休手续,且不能按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的;⑷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再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⑸其它情况需要辞去委员资格的。

 8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诫勉约谈:⑴当年未经请假不参加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⑵未经请假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参加县政协及其专委会和政协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⑶1年内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

 9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通报:⑴累计2年未经请假不参加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⑵未经请假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参加县政协及其专委会和政协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⑶2年内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

 10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委员资格:⑴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政法机关书面文告要求撤销委员资格的;⑵中共党员违反党纪,受到党内撤职以上(含)处分的;⑶违反政纪,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⑷其它情况需要撤销委员资格的。

 11 凡符合第七条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报县委相关部门同意,再提交县政协常委会议决定。如本人不提出书面申请,又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按上述程序根据政协章程第22条、29条的有关规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12 凡符合第八条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协各专委会和办公室分别提出委员表现情况,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指定领导对其进行约谈。

 13 凡符合第九条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协各专委会和办公室分别提出委员表现情况,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由县政协办公室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进行书面通报。

 14 凡符合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协主席会议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依据,报县委有关部门同意,提交县政协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受撤销委员资格的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15 委员有退出政协的自由。凡要求退出政协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委有关部门同意,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再提交县政协常委会议决定。

 16 凡经县政协常委会议研究批准辞去委员资格、撤销委员资格、要求退出政协的,由县政协办公室向本人和本人所在单位下达书面通知,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17 对于年度中积极履行委员职能、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支持政协机关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委员,由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委会提出表彰名单,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18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县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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